(四)对外公开(更新)政务信息;
(五)负责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核;
(六)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八)有关政务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内各级行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注重发挥整体合力。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本部门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初审并提供相关依据和材料。
(二)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积极配合、及时办理;
(三)对本部门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更新申请;
(四)有关政务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联络员制度,确定各内设部门的政务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单位内设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报送的监督和指导,对未能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部门,应由该部门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应向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予以通报。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的应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三)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四)适宜对外公开的辖区金融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受理部门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七)适宜公开的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情况;
(八)适宜公开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九)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银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
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被申请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与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
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