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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南银发〔2012〕33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经2012年第1次行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2.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
  3.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4.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
  5.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告知书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含外汇分支局,以下简称省内各级行)政务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和机关内部成员获取政务信息,促进省内人民银行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方式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省内各级行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 省内各级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信息发布审核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等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内各级行应当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为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三)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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