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幼儿园配建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时,可根据需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审核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规模、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并出具相关意见。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住建部门在出具的项目意见书中要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相应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兼顾残障幼儿。项目建设过程由所在地住建部门会同本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按要求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建成后, 当地教育部门要参与住建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牵头,无偿移交所在辖区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教育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并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或不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占用幼儿园园舍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规模标准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的幼儿园,其土地、园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
第十一条 政府拟建的幼儿园,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划拨,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单列。市里将根据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规划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和补助。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园;有关部门在审批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所有新建公办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