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枣庄市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枣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城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使用。本办法所称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教育、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区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每3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3-6个班的幼儿园;(二)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12个班的幼儿园。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容纳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
新建住宅区容纳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等部门,统筹临近区域内生源数量,根据规划标准扩建临近幼儿园或在指定区域新建幼儿园,建设资金可从计提的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