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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区(市)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市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的补助政策,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119号)要求予以补助。

  有条件的区(市)要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区(市)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市)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乡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各区(市)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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