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五十一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办理限于货物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购售业务,该业务实行日终累计净额规模管理,具体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五十二条境内代理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信息报送要求通过RCPMIS系统定期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信息;
(八)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江西辖内人民银行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以及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企业如存在以虚假交易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业务资格,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接入RCPMIS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2.企业信息情况表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4.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5.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
6-l.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6-2.变更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6-3.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
附表1:
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
根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我公司选择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及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文全称):
企业标准英文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海关编码: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主报告银行:
主报告银行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专此函达。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企业信息情况表
编号:
基 本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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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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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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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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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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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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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属性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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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国别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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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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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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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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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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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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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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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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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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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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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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