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及时向RCPMIS系统报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等企业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境内结算银行应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上月首次办理业务的《企业信息登记表》、企业确认函和主报告行变更信息。
第二十六条主报告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送企业逾期未收货款的信息;
(二)报送企业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信息;
(三)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报告银行制度不影响其他银行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
第二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办理的人民币跨境收支进行合理的贸易真实性审核。对于RCPMIS系统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
第二十八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审核相关单证后,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手续,留存相关单证复印件。审核时应区分货物报关状态。
对于先报关后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如下要求办理:(1)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等);(2)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报关日期和贸易方式,核查企业对应贸易方式下的进出口额,如进出口额大于等于人民币资金实际收付款金额的,则予以办理;(3)在规定时间内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收付、进出口报关日期或报关单号等信息。
对于先结算后报关的(预收预付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如下要求办理:(1)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贸易单据后按照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管理要求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即: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办后的12个月内,按商务合同规定的比例办理收付,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并留存贸易合同复印件,第13个月起,为企业办理预收预付业务时,应先在RCPMIS系统上查询相关比例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2)在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并跟踪管理尚未办理物流背景核查的预收预付业务;(3)当企业提供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进行合理审查后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第二十九条对于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境内结算银行应要求企业按照本操作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条对于企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系统报送未收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对于企业将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向RCPMIS系统报送留存境外的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并留存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逾期未收货款或留存境外的,主报告银行应当主动提示企业履行报送义务。对于经提示仍未履行报送义务的企业,主报告银行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一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贸易结算项下,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额度以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的,应于提供贸易融资的次日将融资合同等详细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境外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单独管理,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账户内的资金仅限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经批准个案试点的投融资业务,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确有需要的,需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批准。
第三十三条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RCPMIS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第三十四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在RCPMIS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三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信息报送要求通过RCPMIS系统定期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无法即时获得报关信息的人民币跨境收付,境内结算银行应在获得报关信息后,以变更信息或新增进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
(二)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