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统一规范培训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统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信息录入、保存和使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应逐步完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大纲,做到统一教材(讲义)、统一题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达不到规定培训时间、培训要求或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年度注册。
11.不断丰富培训形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有效形式。既可以采用脱产学习、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巡回培训、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以赛促训、案例研讨、在职自学等形式。确定培训形式时,要充分考虑执法部门的工作安排,多采用小批量、多批次的培训方式,缩小培训班规模,减少因参加统一集中培训对正常执法工作的影响。
12.切实提高培训水平。建立相对稳定权威的师资队伍,突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培训学习的生动性和互动性。在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理论教育的同时,要紧紧围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技巧、法律规范适用和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业务技能。“六五”普法期间,省局每两年表彰一次培训工作先进单位。
五、着力完善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运行机制
13.建立培训考核监督检查机制。根据苏府法〔2011〕42号《意见》,省局负责各省辖市局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辖市局负责所辖各县(市、区)局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省政府法制办统一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暂时收回所有执法证件,要求其按规定组织培训,并参与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发还执法证件”。
14.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结果,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奖惩和任职晋升紧密挂钩。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过程中,要多采取激励措施,通过典型示范、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手段,调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核的积极性。
15.加强培训考核后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动态管理,通过案件审理、案卷评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考核;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查处。
16.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与执法证件发放和注册工作自动化对接机制。要不断创新培训考核方式,着力构建网络培训考核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培训、模拟练习、在线考试考核,逐步实行电子化统一管理。要通过数据的共享与整合,实现培训与考核、考核与发证、考核与管理的自动关联,形成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一体化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