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单位(含外资单位)、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录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二)音像制品发行单位
1.《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音像制品发行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出版物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单位批准证书》复印件(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发行单位须提供);
5. 其他有关材料。
七、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按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书报刊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同时进行,对通过核验的,按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统一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栏目注明“音像制品零售”字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经营项目已变更,未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