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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方案的行政许可权限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或批复中确定审批其施工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方案的,其批准文件应当抄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施工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施工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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