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为:
(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二)勘察设计项目:上年度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包括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公布。
(二)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三)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现场下发执法告知书。
第九条 集中监督检查应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上报以下材料:
1、自检报告1份。
2、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发送的数据1份。
3、加盖注册执业师印模的资质检查申请表1份。
(二)检查阶段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所检查的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50%,按检查文件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和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一览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25%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必查一次,被实名投诉和举报企业为必查对象。
(三)总结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