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2]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
(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人员组成:
(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