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考虑到国家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内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予以一定资金扶持,申报单位要分析规划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2、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及招投标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能按时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其中,项目用地应为企业自有土地,不得以租地形式开展项目建设。
3、考虑到国家对实施方案评估及扶持资金下拨有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对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要求,各单位对于计划纳入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建设周期,应保证项目在2013年仍有一定建设内容及投资量。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建设领域和条件要求,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全部通过企业集团申报,不经地方上报。
(二)申报材料
根据《通知》要求,各申报项目需要提交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指区县(园区)或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职工人数、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贷款情况、2010-2012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经营情况以及目前资源综合利用量、利用水平等。
2、开展示范工程(基地)/骨干企业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3、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进度。
4、关键技术与装备支撑情况。
5、规划项目及投资,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年限、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内容、主要工艺方案、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等。
6、实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