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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030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业区管委会、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本市相关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和条件

  (一)建设领域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建设的工程项目主要涉及以下领域,一是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二是废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二)建设条件

  推荐工程项目分为二类,一是示范工程(基地),二是骨干企业,推荐条件如下:

  示范工程(基地)申报条件:

  1、各类废弃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区县(园区),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区县(园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骨干企业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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