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违规警示通知书》载明存在的问题、警示内容和整改期限。
第七条 受到警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对问题的认识、整改处理情况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核查后,将整改情况上报徐州市司法局或徐州市律师协会。
第八条 受到警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对违规警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徐州市司法局或徐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再行调查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受到警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未按期整改的,徐州市司法局或徐州市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在一年内受到警示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取消该律师事务所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在一年内受到警示二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警示二次以上的,离岗培训学习一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司法局和徐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律师执业违规警示通知书
(样式一)
编号:
______________司法局:
经查,你局[所属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现提出警示,望你局督促其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进行整改,并报书面整改报告,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徐州市司法局
年 月 日
律师执业违规警示通知书
(样式二)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