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违规警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徐司[2011]7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律师行业的监管,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依法执业,树立队伍形象,维护行业信誉,提高律师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相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规警示是指徐州市司法局或徐州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有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行为,向其发出《违规警示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违规警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违规警示的对象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
第五条 徐州市司法局或徐州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收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发出《违规警示通知书》的决定。徐州市司法局决定予以违规警示的,将《违规警示通知书》发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限期整改情况;市律师协会决定予以违规警示的,将《违规警示通知书》发到律师事务所,同时抄送被警示对象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