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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徐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徐司[2011]96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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