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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喀什地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喀什地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喀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多、建设规模大,同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巩固“清欠”成果,加大“清欠”力度,建设常态化管理机制,预防发生新的拖欠,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资金到位率必须达到50%以上,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资来源。
  三、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原有的AAA级企业信誉评定降低1个A(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评定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工程投标高峰期暂停其参加招投标,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文件规定,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群体上访,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部返还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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