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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办发[2012]15号)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9〕3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和认定工作,加强安全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结合安全生产培训需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条件
  (一)拟从事特种作业教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现从事特种作业教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且持《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继续任教的教师。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
  3.从事安全管理(培训)工作或相关教学经历3年以上;
  4.从事的培训类别应与所学专业或职称相符(相近);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或培训教学活动的疾病,且年龄在18-60周岁(出生日期在1952年4月1日至1994年4月1日)。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由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承办。
  培训时间以承办培训单位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三、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理论知识与教学实践、观摩相结合,聘请专业教师进行讲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式与手段;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教学教法、特种作业实际操作的教学等。
  四、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教学能力测试。经考试合格,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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