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通过实体工程的抽查,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主要产品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一致,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是否完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照附录B的格式签署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交工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省辖市公路局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单位自检资料。
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分项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项工程投资额) /各分项工程投资额总和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应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件C),并上报省公路局核备。
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缺陷责任期已满;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验收合格;
(三)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