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是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考核的记分凭证。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情况,建立全市联网的电子记分考核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设加分和扣分两种记分方式。记分分值按《大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每个记分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累计扣分不足12分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加分。
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以上的驾驶员,应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文明服务理论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1.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的。
2.依法应当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扣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扣分时,应开具由市交通局统一监制的《大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通知单》,并将通知联交给被扣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扣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三条 因丢失需补办《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所辖区域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记分证明,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新《从业资格证》上补记原记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