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交发〔2012〕32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根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印发《
大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安全营运等实行记分评价。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组织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交通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甘井子区交通局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甘井子区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各区市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考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