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实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加快推动我市由风景名胜大市向风景名胜强市跨越。重点抓好西湖世界遗产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到2015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推进人居环境示范创建。持续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工作,鼓励开展联合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创建,着力提高城镇人居综合品质。到2015年,全市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争取达到4个以上。
(五)发展绿色建筑。
1.深化建筑节地。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安排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提高城镇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城镇空间复合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深化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到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高耗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县(市)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
3.深化建筑节水。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加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到2015年,继续巩固各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省级节水型社会的成果,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4.深化建筑节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