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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派驻单位重要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未予以纠正,也未向派出机构报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派驻单位重大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报告,又不提出应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派驻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对派驻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及时报告和纠正的。

  (五)徇私舞弊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派驻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信息,积极与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二十六条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报告、专项大额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当主动自觉接受财务总监的检查监督,各项重要财务会议应当主动通知财务总监参加。

  第二十七条 派驻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定期向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拒绝、刁难、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故意逃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隐匿、少报、虚报或伪报重点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向财务总监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者其他私利等,严重妨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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