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节余滚存。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应以在本省的总部为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三)与辖内各金融机构申报奖励有关的数据的证明文件;
(四)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五)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六)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省财政厅对经省金融办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拨款。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未按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相关财务、监管报表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评审、信息发布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申报奖励的,除责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0]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