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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3)当年本行业未有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出本省。
  2.促增长奖:
  (1)人行海口中支:
  以全省前三年贷款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达到基数分别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2)海南银监局:
  ①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单一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分别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2亿元人民币(不含2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5万元。
  ②每新设、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别奖励20万元。
  ③以全省前三年贷款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达到基数分别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3)海南证监局:
  ①每新设、引进1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单一法人: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实收资本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1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②每新设、引进1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奖励20万元。
  ③每成功上市一家海南企业,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④每实现1家海南企业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再融资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再融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4)海南保监局:
  ①每新设、引进1家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单一法人: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3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②每新设、引进1家保险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其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奖励20万元。
  ③以全省前3年农业保险试点原保险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达到基数奖励5万元,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追加奖励1万元。增加不足1个百分点的,奖励不予追加。
  第十三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金融业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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