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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收资本2千万元以下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
  (四)从2010年起5年内,对金融机构当年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能提供信贷服务、并持有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奖励。
  (五)金融机构法人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奖励2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获得本款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农业保险奖励:
  奖励条件: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共保体经营的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年度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某保险经办机构所获奖励资金=30万元×该机构在共保体的共保份额。
  第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励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议,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励条件见附件。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励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以及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所获奖励资金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其高管班子成员,金融管理部门所获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其领导班子成员。金融机构当年受金融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累计30万元及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取消获得本奖项的资格。
  (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财产保险金融机构:综合指标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两名分获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综合指标=简单赔付率×50%+市场份额×30%+业务增长率×10%+种养业共保体份额×10%
  2.人身保险金融机构:综合指标由高至低排序,最高的前两名分获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综合指标计算公式为:
  综合指标=市场份额×50%+期末有效长期险保费收入(亿元)/100×30%+保险营销员人数(万人)×20%
  (二)对金融管理部门的奖励,分为优秀管理奖和促增长奖,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优秀管理奖:
  每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获得10万元奖励:
  (1)为解决历史遗留金融问题争取中央优惠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为海南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并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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