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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五)突出贡献奖励,是指对海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经营管理日臻规范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以及积极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促进海南金融业健康发展、引进法人金融机构和维护海南金融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第八条 信贷投放奖励按贷款种类分为两类,即一般贷款奖励,农村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信贷投放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800万元。金融机构所获信贷投放奖励资金的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其高管班子成员。
  奖励条件:一般贷款奖奖励标准为某金融机构当年一般贷款净增额的万分之一。农村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标准为某金融机构当年该两类贷款净增额的万分之二。即:
  信贷投放奖励资金=一般贷款奖励资金+农村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资金。
  若按奖励条件计算的信贷投放奖励资金超过800万元,则各获奖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机构按奖励条件计算应获得的奖励资金/按奖励条件计算的奖励资金总额×800万元
  第九条 机构进驻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当年进驻机构的营运费用,机构进驻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一)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包括改制、重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
  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千万元)、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奖励资金。
  (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
  其总部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200万元奖励资金;其总部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2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100万元奖励资金;其总部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给予该地区总部50万元奖励资金。
  (三)新设立金融机构单一法人的(包括改制、重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的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给予该机构2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2千万元以上(含2千万元)、5千万元以下(不含5千万元)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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