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设在海南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五)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单一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所有办公场所和业务均在本省的金融机构。
(六)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管班子成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资格核准,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担任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行长、主任)、副总经理(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管班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贷款、农村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等概念按如下办法界定:
(一)一般贷款是指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其他贷款种类。
(二)农村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按照国家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在海南省发放的,与中国人民银行专项统计口径相一致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不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副渔贷款、支农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是指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建的经营农业保险试点险种的共保体。
第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供与辖内各金融机构申报奖励有关的数据的证明文件,本办法所采纳的数据均以金融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用于以下五大奖励种类:
(一)信贷投放奖励,是指对信贷投放明显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二)机构进驻奖励,是指对当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含总部、地区总部、单一法人)以及当年在乡镇(不含市县政府所在乡镇,下同)新设信贷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农业保险奖励,是指对参加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的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高管班子成员给予的奖励;
(四)金融创新奖励,是指对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中,金融制度、产品、服务以及技术创新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及其研发团队给予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