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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2]19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

  依据《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省住建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陕建发[2011]309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52号)要求,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度备案、2011年统计年报报送以及信用评价更新工作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2年度企业备案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本地企业,均应办理年度备案,且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人员缴费明细)。
  (五)注册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工程勘察企业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企业,需提供《注册土木工程师(土木)人员外聘协议书》原件、复印件(过渡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2011年企业统计年报报送工作
  凡工商注册地在西安市的勘察设计企业,直接向市建委(勘察设计处)报送2011年统计年报纸质介质一份,不再另行报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电子文档由企业自行通过陕西建设网报送。
  三、2011年企业信用评价更新工作
  为继续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诚信评价工作,凡申请备案企业必须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0]152号)要求,报送2011年度发生的良好行为证明材料,以确保西安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备案资料要求如实填写、不得伪报、虚报,采用A4型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统计年报需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和填写,单独装订后加盖公章;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市建发[2010]152号文件要求,一并报送企业信用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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