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经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
2.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经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评估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月22日至2月29日)煤矿企业应立即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合同。
(二)现场评估阶段(3月1日-3月20日)
评估机构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三)提交报告阶段(3月21日-3月31日)
各评估机构必须在3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提交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
(四)报告评审阶段(4月1日-4月10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必须在4月10前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格标准,实事求是。评估机构应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坚持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应具体明确;煤矿企业应积极配合评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四)加强沟通,传递信息。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评估结果和相应处置方式及时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