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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我省编制了《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提高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二、评估范围
  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生产、在建新建矿井(见附件3)。
  三、评估时间、方式和标准
  (一)评估方式及时间
  1.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具备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云南煤矿安全评价中心、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云南方圆中正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等四家机构负责;云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2.由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应评估的煤矿企业在2012年2月29日前与有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3.评估机构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提交评估报告(编制报告提纲见附件2)。
  (二)评估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和《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必须有明确的结论,即被评估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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