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十九条 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二)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六十二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十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十六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六十七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六)。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六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七十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七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七十二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七十三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七十四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未按本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