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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修订)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七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四十三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八章 线材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五十一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九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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