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市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4.各区(县、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强制依据和主体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清理。
四、清理方法和要求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
1.市本级清理工作由以下主体分别实施: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每一份规范性文件填写一张《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附件1),并于3月23日前将填报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盖章送市法制办,电子版本一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
(2)各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3月23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2.市法制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于4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参照本通知做法自行清理并公布,并于4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1.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1)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由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由市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具体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后,每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填写一张《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附件3),并于3月23日前将填报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盖章送市法制办,电子版本一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
(2)本部门负责清理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应填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3月23日报市法制办。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次行政强制依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具体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再清理结果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31号)中“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2011年防城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5、6)。现行有效的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市)、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