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
(3)规范性文件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
(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1.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汇总上报。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