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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单位:
  《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范围是:
  1.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是: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者组织。
  二、清理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依据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强制依据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据此,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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