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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修订)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标准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2%。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三。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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