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五十六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五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五十九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章 争议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