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水分等级、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