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四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五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垛位、接收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九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检验报告)报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