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