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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12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扎实准备,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确保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真实准确。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在3月29日前,登录国家粮食局网(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index.html),下载相关表格资料,编制好辖区内实际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附表1-1、1-2)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汇总于4月1日前将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管理的商品粮库存(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防城港中储粮仓储公司、华粮集团防城港港口库、自治区储备粮防城港直属库等中直、区直单位,分别在4月1号前,将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自治区储备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按照规定的统计报表上报口径,上报各自上级单位,由其上级单位报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粮食局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作为市级普查的依据。
  (四)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经费保障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核拨经费检查工作。市级培训、会议、普查、迎接自治区和国家的复查、抽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核拨;各县(市、区)自查的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各县(市、区)粮食局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重点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五)落实好检查数据保密措施。各级粮食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支持检查工作。中储粮、华粮、区储粮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本着提高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我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把本次检查作为查漏补缺、防微杜渐、夯实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契机,共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防城港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龚义俊(防城港市粮食局),电话:0770-2823818;
  黄 靖(防城港市粮食局调控科),电话:2822023;
  农永成(防城港市粮食局综合科),电话:28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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