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好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被查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各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好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好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的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4月11日至20日,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并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我市计划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四个工作组(抽调人员名单及分组情况由市粮食局另文下发),按照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全市的储粮企业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
(四)复查阶段。4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质量复查样品和扦样检验,由广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复查人员的抽调方案、复查库点方案,由自治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抽查阶段。自治区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配合自治区复查组以及国家抽查组完成复查和抽查工作。
(六)汇总报告阶段。4月23日前,各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向市粮食局联合上报自查总结报告(包括自查总结文字报告、全套库存检查汇总报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各一份)。文字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自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汇总工作应使用保密电脑,总结报告电子文本要派专人送达。4月26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粮食局上报普查结果,同时抄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