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
(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二十条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