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