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9年3月28日修订 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 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