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交割仓库应按照交割商品的存放和养护要求,以及交割仓库协议书的约定做好交割商品的管理,切实保证交割商品质量和商品安全,并做好储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存放仓位或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交割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 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出库。
以下所报送地速度办理出库事交割白糖的安全。品混装存放交割仓库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库存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交割仓库自查。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交割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所可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禁止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对交割商品进行管理的;
(二)擅自移动或处理交割商品的;
(三)与会员或客户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四)在未完成入库、未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情况下,申请注册仓单的;
(五)交割中滥行收费的;
(六)蓄意刁难客户,不配合交割商品出入库的;
(七)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
(八)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的;
(九)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担保金作为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交割担保金数额和缴纳方式在《交割仓库协议书》上明确。交割担保金利息归交割仓库所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第二十九条 由于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