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8年1月7日审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2009年3月28日修订 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7日修订 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交易所对指定商品交割厂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交割仓库的管理执行。
指定商品交割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从事交易所指定商品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商品申请注册厂库仓单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 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
(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