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方式、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方式及步骤
1.企业全面自查自纠。所有相关企业都要对本企业各生产系统、工艺环节、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要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按照各主管部门的要求逐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加盖企业公章后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组织有专家参与的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企业的自查情况,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重大问题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市联合督查。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大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检查。
(二)时间安排2012年3月8日-4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大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地毯式大排查。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纵到底、横到边,及时查找和发现各地各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对外公布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由市挂牌督办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坚决把污染和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 “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开展各项大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切实担负起开展大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职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制定大排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4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把开展大排查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大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大排查工作的意义、目的、措施和步骤,动员协调各方面积极参与大排查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增强做好大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开展大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公开曝光。